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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雇人擦玻璃,受雇人不慎坠落谁来担责?
时间:2024-02-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春节临近

家政在雇主家擦玻璃

不幸发生了坠落情况

赔偿该由谁来承担?

案件回顾



(人物关系图)

事发后,刘某的家人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张某与郭奶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共计一百万余元。


原告刘某家属:赵某经常向刘某的手机转账支付劳动报酬,这次刘某是接受赵某的委派才去擦玻璃,我认为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事发场所缺乏安全设施,三被告没有履行风险防范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张某:我只是向赵某介绍了客户,并不认识刘某,同时也没有从中获益,我认为没有过错。


被告赵某:我和刘某不是雇佣关系。之前的转账是一起工作时,我代客户转给她的。我只是为她介绍客户,并不收任何费用,也没有订立合同。刘某在工作时,不受我的控制、监督和管理。


被告郭奶奶:我家窗户有护栏,刘某可以用双面吸擦玻璃器,但是她自己把护栏拆下来了,我劝告她不要拆,也多次提醒她“危险”“慢慢干”,我认为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为刘某介绍擦玻璃的工作,均未从中牟利,也没有对其工作做要求,其工作与收入完全取决于自己,张某、赵某与刘某之间不成立雇佣关系二人提供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友善互助,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上门提供擦玻璃服务,郭奶奶接受服务且双方就报酬数额达成一致,刘某与郭奶奶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郭奶奶年近八十且独居,从勘验笔录等证据来看,护栏被郭奶奶取下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被刘某临时取下的可能较大。


  证据显示,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半年以上,其在擦玻璃方面的专业化水平、安全保障知识要强于郭奶奶,擦玻璃并非一定要爬上窗户,在室内使用其自带的专业工具也可以完成。若是刘某临时取下护栏,是对自身危险的放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护栏早就被取下,在可以采取安全方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刘某轻信可以避免危险,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大部分责任,郭奶奶承担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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