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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陆某甲涉嫌骗取贷款案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骗取贷款 自愿认罪认罚 维护金融秩序


要旨

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手段繁多、花样层出,大多披着合法的外衣,与民事行为相混同,办案人员应当分析清楚这些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才能精准出手,依法办理。在司法实践中,随着企业、个人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大,刑民交叉案件必然会在金融领域呈现多发态势,鉴于该类案件行为人往往会精心策划,给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认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将面临着挑战。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陆某甲先后使用、冒用陆某乙、魏某某、柴某某他人身份信息及虚假营业执照、虚假税务登记、虚假购销合同等手续,从****银行办理了贷款期限均为1年的8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260000元,用于自己承揽的工程建设。截止刑事立案,被告人陆某甲归还银行8笔贷款的本金60008.47元,归还利息933179.48元,尚欠银行本金4199991.53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本案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严把骗取贷款罪的构罪标准,重点对陆某甲贷款的经过、贷款实际去向,签字真伪及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经济往来等方面提出了下一步侦查取证的意见。

本案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4260000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具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其行为及本案事实经过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陆某甲向银行退赔贷款4199991.53元。

二、以案件为抓手,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陆某甲骗取贷款案为抓手,主动出击,借助“两项监督”专项行动梳理有关案件线索,针对金融领域犯罪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有效减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通过本案办理,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已成功监督立案李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同时发现两条伪造印章线索,已经依法移送侦查机关查办。


典型意义



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犯罪,应当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给一些不法分子非法集资、非法借贷、骗领信用卡带来可乘之机,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金融领域违法犯罪突显,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损失。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打击犯罪,履行宪法赋予义务,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