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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周某某、郭某某、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时间:2023-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

周某某、郭某某、史某某涉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间,周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和1张手机卡提供给李某某等人用于支付结算,获利1500元。经鉴定,周某某持有的6张银行卡累计收到转账394289.65元,其中报案人转账34580元,其他人员转账359709.65元。

2022年1月中旬,史某某从手机上看到买卖银行卡能挣钱的视频,便下载软件后并进了一个群与群内昵称为“露雪”的人添加了好友,“露雪”告知其办理银行、电话卡的标准、价钱等事项。2022年1月下旬,史某某告诉郭某某其有卖银行卡、电话卡挣钱的渠道,后郭某某分别从周某某处以750元的价格购买了3张银行卡、1张手机卡,从石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250元的价格购买了4张银行卡、1张手机卡,然后将7张银行卡、2张手机卡出售给史某某,获利500元。后因史某某联系不到买卡上线,其与郭某某又害怕追究刑事责任,由郭某某将7张银行卡、2张手机卡分别退还周某某、石某某。









履职过程







案发后,周某某、郭某某、史某某表示对其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郭某某、史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郭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单处罚金一万元;史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单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犯罪分子利用他人银行卡、电话卡进行转账逃避刑事责任,这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并且群众经济安全也将受到威胁。有效的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可以惩戒正在进行的违法活动,也可以震慑还未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帮助,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利用这些银行卡、电话卡实施犯罪就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一点不法利益就选择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借给犯罪分子,不仅害了自己还有可能连累他人,这样的行为必将严惩。









法规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的、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