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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逃债打假官司,栽了!
时间:2021-09-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这场官司折腾我快两年了,现在我不仅拿到了执行款,前天最后一笔赔偿金也到位了,这多亏了检察院的监督。”9月9日,虚假诉讼案受害人刘某给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康剑伟打来电话,感谢检察机关通过抗诉为其追回55万元借款,并让虚假诉讼人得到应有的惩处。

  这起因当事人财迷心窍而引发的虚假诉讼案,经过淄博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接力抗诉,最终使法院撤销了虚假的民事调解书,并追究了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一封举报信

  牵出虚假诉讼监督线索

  “恳请检察院予以调查,核实虚假诉讼案情,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还受害人一个公道!”2020年8月17日,一封举报信摆在了淄博市检察院检察长魏玉民的桌上。

  举报人刘某在信中称,2019年9月,本案当事人之一的郑某为了卖房,需要先还清房屋的贷款,遂通过中介向刘某借款5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日期为2019年9月3日至10月2日,并办理一张用于接收卖房款的银行卡交由刘某作为抵押。然而,当10月8日最后一笔卖房款到账后,刘某发现那张接收卖房款的银行卡根本取不出钱来。随后,刘某在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起诉时才得知,郑某名下的所有账户均已被冻结,而刚到账的卖房款也已被划扣到法院执行局。

  “如此的针对性不是能用‘巧合’二字就解释过去的。”据刘某称,看到自己的借款收不回来,心有不甘的她在向法院查询时发现了蹊跷:造成郑某账户被冻结的4起借贷纠纷案,均为同一天进行的立案、保全、执行和调解结案,而且4份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都是10月8日,也就是郑某最后一笔卖房款到账的时间。因此,刘某怀疑郑某企图通过虚构债务,赖掉欠自己的55万元借款。

  拿着近8页纸的举报材料,作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魏玉民敏锐地察觉到举报内容具有很强的真实性。

  “如果真如举报人所说,这其中必有猫腻,需要我们从刑事、民事角度认真调查核实,还当事人公正。”在随后召开的案件分析会上,淄博市检察院决定由民事检察部门牵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抽调淄博市、博山区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联合开展调查工作。

  一出空城计

  受害人的借款打了水漂

  淄博市检察机关依职权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康剑伟作为具体承办人立即向举报人刘某调查核实,并到博山区法院调取与举报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努力从中发现蛛丝马迹。

  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2019年7月24日,郑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郑某名下房产一套,首付款50万元、尾款85万元,由郑某负责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55万元。为偿还银行贷款,2019年9月4日,郑某向刘某协议借款55万元,并约定“85万元房款作为质押,接收房款的银行卡交给出借方”。上述85万元房款于2019年10月8日转账到户,但该款项因郑某与钱某、贾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被法院执行局划扣。

  检察官在审阅卷宗时发现,法院据以冻结郑某账户的两起案件原告钱某、贾某与郑某系老乡关系,另外两起案件的原告为郑某前妻庞某与其未成年的儿子,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而且4起案件均系同一天起诉、同一天通过同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一天进行调解、同一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起案件庭审均无对抗性,被告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并当庭达成调解,存在明显的诉讼异常。郑某向钱某、贾某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日期、约定归还日期分别为2019年9月12日和9月16日。在违约一天后,二人未采取催收措施即提起诉讼的行为有悖于常理。

  “最让人怀疑的是,法院执行时郑某名下没有任何房产,十几个银行账户只有质押给刘某的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因此,检察官初步断定,郑某等人存在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

  一张流向图

  刑民衔接揭开案件真相

  据举报人刘某介绍,为了追回借款,她先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向公安机关举报立案,并向上级政府部门写信举报,但均因缺乏证据而没有得到立案处理。

  “明确调查方向只是第一步,能否突破案件在于能否固定好关键证据。”为此,检察官充分利用民事调查核实权,采取“查银行流水+询问当事人”的同步措施,力求还原郑某等人暗箱操作的每一个环节。

  通过查询相关银行流水,检察官发现,2019年9月10日,郑某待卖房的首付款50万元到达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后,立即取现45万元。第二天,贾某和钱某账户中分别存入20万元、25万元,并于9月12日再分别将20万元和25万元汇入郑某账户,算作给郑某的借款。郑某取现金额与钱某、贾某两人存入金额相同且时间紧密,存在借银行流水伪造借款出借凭据的嫌疑。而郑某前妻庞某主张的40万元婚内借款,也仅是出具了银行出账的流水明细,没有提供入账明细。

  2020年9月23日,在基本确定郑某等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基础上,博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召开案情通报会,将郑某等4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交,根据绘制的资金流向图向侦查人员详细说明了当事人之间资金流入、流出的具体时间、方向,并提出23项侦查意见。

  2020年10月,郑某等3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博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过公安机关讯问,郑某很快承认为逃避刘某的借款债务,在与贾某、钱某等人预谋后,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借款合同等,虚构债务关系。后贾某、钱某等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博山区法院起诉郑某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法院对郑某账户进行冻结,并作出裁判文书。

  一纸判决书

  自作聪明终归害人害己

  2021年3月29日,由淄博市检察院抗诉的郑某与钱某、贾某民事虚假诉讼案,经博山区法院再审,确认两案的虚假诉讼性质,撤销原调解书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1年2月3日,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郑某、钱某、贾某提起公诉,3名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月30日,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对3人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判决,各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而郑某前妻庞某提起的诉讼也在检察机关抗诉后进入再审程序,目前正在法庭审理阶段。

  “本想着我们都是一个村的,昧着良心帮了个忙,没想到惹上官司还被罚了款。”听到法院判决后,郑某的老乡钱某懊悔不已。而郑某也因为自作聪明,不仅让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为了转移财产连累了身边的亲人朋友,最终害人害己。

  ■检察官说法

  根治虚假诉讼需要全链条打击

  虚假诉讼手段隐秘、多样,诉讼主体双方往往私下订立攻守同盟,并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法伪造证据,导致虚假诉讼发现难、查处难,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而且在查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然而,作为肩负查处虚假诉讼主导责任的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却因法律制度的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发挥——作为一项非强制性权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缺乏有效力。

  本案中,郑某以借款等名义让人起诉了4笔共计120万元的债务,资金流向迂回曲折,隐蔽性强,仅凭单一部门难以查实犯罪事实。从淄博市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借助虚假诉讼入罪的契机,建立起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监督各环节的闭环式打击体系,可以有效弥补公检法三部门在打击虚假诉讼中的协作空当。这就需要,对内,加强民事与刑检等部门的协同调查,健全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协作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形成有效的内部合力;对外,将调查核实后成熟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或由刑事检察部门进行立案监督,借助刑事措施固定案件所需的证据,以全方位的合力打击虚假诉讼,可更加有效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 康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