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7年开店之初就上架了这三个型号的假冒‘英雄’牌钢笔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某讲述了自己的“小九九”,“我是个商人,为了商业利益最大化,我批发的原则就是单价尽量低,这样我的毛利才可能高一点,因此我才选择了假‘英雄’。”
经查,2017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销售假冒“英雄”品牌钢笔9万余支,共计31万余元。同时,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假冒“英雄”品牌钢笔1600余支,待销售货值金额1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销售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检察官还积极落实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制度。在案件受理初期,检察官向权利人送达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单位)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还就明确商标注册证适用范围、刑事诉讼进展等方面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联系,在征求犯罪嫌疑人、权利人意见基础上,推进双方刑事和解。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还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声誉。案件中的李某从勤勤恳恳的“打工人”,变成兢兢业业的“网店老板”,事业总算上了正轨,这本来是一个励志的创业故事,但是李某因为心中的“贪念”,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检察官要再次提醒各位经商的朋友们,诚如试金石,信是金钥匙,在生产经营中要牢记诚信二字,切莫被利益冲昏头脑,打错了生意经,最终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