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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醉酒驾车阻碍交警执法、罪上加罪终受法律制裁
时间:2021-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英吉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一案,经英吉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检察官审查,2021年2月12日20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英吉沙县某乡疫情防疫卡点时与值守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英吉沙县交通管理大队接报派员前往事发现场处警过程中,王某拒不配合,辱骂现场民警、辅警,用拳头挥打、脚踹民警并踢碎警用车辆玻璃,阻碍民警依法检查。
经鉴定:王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案发后王某赔偿警用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750元。
检察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酒后驾车并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可以切割为前后两个部分。前面酒后驾车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后的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这两个独立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但既非牵连关系,也非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拒不配合检查,非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暴力阻碍交警执法,毁坏警用车辆,结果罪上加罪,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并罚。

希望驾驶员们能从中得到警示,不仅要杜绝酒后驾驶行为,还要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检查执法行为。抗拒执法,不仅仅是一种无德行为,还可能会触犯刑法,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