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小检梳理了劳动者关心的十大问题,送给劳动者一份节日“大礼包”!
各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994年出台了第一部《劳动法》,2009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正。
2007年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12年进行了修正。
2007年制定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992年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权益,并在2005年、2018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2012年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03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
劳动者关心的十大问题,检察官来解答
Q1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民小检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每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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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Q2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民小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三)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四)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情形的。
Q3
试用期时间长短法律有规定吗?试用期间有工资吗?
民小检
试用期长短是根据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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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
公司经常让加班,没有休息时间,太累了,这种情况合法吗?
民小检
这种要看具体工作的性质和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加班是允许的,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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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不定时工作制对劳动者的上班时间没有要求,因此一般不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
工作时间延长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5
劳动者加班时加班费怎么计算?
民小检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三种加班情形对应的劳动报酬(即通常所说的加班费)计算系数分别为:
(一)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
(二)休息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200%;
(三)法定节假日加班:不低于工资的300%。
不定时工作制难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工作时间属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通常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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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6
工作过程中,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岗位?
民小检
劳动合同的订立或变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工作岗位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岗位,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就调整工作岗位形成书面一致意见,但劳动者按调岗决定履行超过一个月的,仍应认定该调岗系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当然,上述变更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如果调岗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那么上述调岗行为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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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7
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能否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或设定一定时期不得结婚、生育的录取条件?
民小检
不能。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或对女性应聘者提出限制结婚、生育的条件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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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Q8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生育后,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产检时间能否扣工资?
民小检
不能。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生育后,单位不能够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降低女职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对怀孕的女职工予以照顾,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以不到岗为由扣除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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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Q9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民小检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应当按照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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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几种情形,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Q10
工作时受伤算工伤吗?职工出现工伤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在职工出现工伤后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小检
工作时受伤算工伤,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出现工伤后,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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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只有辛勤劳动才能创造出社会财富,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我们由衷祝愿各位劳动者度过一个美好的节日,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和谐共生的良好关系,共同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