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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口头立遗嘱?还真没你想的这么简单
时间:2020-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放 

胡天某系胡某之养子,胡天某自2004年5月出生与胡某一起共同生活,二人居住在一套90平米的楼房中,此房是胡某在2002年因农村房屋拆迁而分得的。2008年胡某为胡天某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18年1月胡某与张某女登记结婚,之后一家三口共同生活。2019年9月胡某因病去世,胡某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胡某留下一套90平米的房产,后继养母张某女与继养子胡天某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张某女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继承该房产的全部份额。理由是胡某在去世前几天立了口头遗嘱,胡某表示自己去世后该房产全部归张某女所有,胡某去世前头脑并不糊涂,且能够与人正常交流,在庭审中张某女还申请了两个遗嘱见证人当庭作证。 

最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原告张某女、被告胡天某各继承该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张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女再审请求。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胡某虽处在病重期间,但当时能够正常交流,且不存在立其它形式遗嘱的障碍,故张某女主张胡某所立口头遗嘱不能成立,胡某所留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十九条规定“遗产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口头遗嘱案件事实的待证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故法院对张某女主张胡某存在遗嘱的事实未予采信。本案中涉案房产系胡某婚前个人财产应全部为遗产,张某女、胡天某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亦应每人分得一半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