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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双十一“剁手党”必看的网购维权攻略,拿好不谢!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经开启,今年您又剁手了吗?收到货后还满意吗?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但随之而来也存在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商品质量问题,从而直接导致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急剧上涨。

一般来说,网购商品能够在收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退货的具体规定,可以点击我们之前的推送《双十一预售定金不退?铁检君给你支招》详细了解。

网购的东西出了问题,如果经过和商家协商、向提供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投诉、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等途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话,消费者可以去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在涉网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常会就管辖问题产生争议,下面铁检君就给大家讲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何理解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收货地?

网络购物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因相关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判断合同履行地时要注意网络的特殊性。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收货地应理解为与原告居住、工作生活等有密切联系的地址。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获得更有利于己方的管辖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意图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

在此,铁检君温馨提示大家:要自觉对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说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有违方便确定管辖、便利诉讼的立法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一旦查明,法院不会支持其主张,而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买卖双方订立的管辖协议中的

格式条款是否一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判断格式管辖协议效力的关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已作规定,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也就是说,如果经营者未能尽到合理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时,约定管辖的格式条款无效。

 

铁检君温馨提示:

网购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是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纠纷后交涉等网页记录。二是快递单不要随意丢弃。快递单可以证明发货、收货时间等交易节点。三是在收到商品后要及时开箱验货,并注意拍摄视频、照片以证明实际受损情况。在遇到网购侵权纠纷时,一定要冷静思考,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北京、广州、杭州建立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如果发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当事人认为法院在处理管辖权争议问题时,存在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提供监督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