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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遭遇性骚扰? 检察官说,可以这样求助!
时间:2020-11-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是一部充分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典,禁止性骚扰是其一大亮点。那么《民法典》对性骚扰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请跟随门检小编来一探究竟!

 

1.《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相关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增的反性骚扰条款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1)实施了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抚摸、搂抱、亲吻等肢体行为,也可以表现在使用语言文字或图像上用淫秽的语言或表情暗示。(2)骚扰行为指向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3)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行为人实施的骚扰行为不符合受害人的利益,导致受害人感到厌恶反感。

 

2.《民法典》明确了性骚扰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当受害人遭遇性骚扰时,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此外,性骚扰的行为人如果给对方造成了身体和健康上的损害,有的甚至会造成受害方长期心理阴影,受害方因性骚扰患病并进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作为损失向行为人主张。

 

3.《民法典》设置了性骚扰预防救济机制

《民法典》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行为,法律要求单位建立预防救济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这就意味着相关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和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公力救济的渠道,可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检察官提示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谐的价值目标和友善的公民基本道德。《民法典》对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积极引导个人以友善的行为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同时也完善了人格权的保护及救济机制。防止和应对性骚扰,我们需要做到:

1.要向性骚扰勇敢说。《民法典》从法律层面打击、震慑性骚扰行为。当遭遇性骚扰,不要一味选择沉默、隐忍或离职,要摆明态度,敢于说不,保存证据,及时举报。

2.要强化对受害人防护。用人单位应建立配套投诉、调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注意涉事主体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3.要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有关单位尤其政法机关要加强《民法典》的普及、宣传力度,注重对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新增内容的灵活宣传,并结合典型案例提高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