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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疫”线普法 知假售假很危险,违法犯罪离不远
时间:2020-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诚信乃从商之本,守法是立身之道。对法律失去敬畏,将诚信抛之脑后,投机取巧、借“疫”生财的,必将落得害人害己的下场…… 

  案情简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爆发后,口罩摇身一变成为了“紧俏货”,25岁的方某觉得有利可图,便从江苏某地采购了一批劣质“三无”口罩进行销售。在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期间,方某共计销售“三无”口罩25万余只,销售金额达24万元左右,非法获利7万余元。经鉴定,这些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2月14日,方某被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检察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几方面构成要件: 

  首先,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再次,本罪主体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劣质“三无”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4万余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察官提醒】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防护用品、消毒剂等物资难免会出现一时的供应紧张。不法分子借机敛财,制、售伪劣产品,全然不顾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终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可谓“知假售假很危险,违法犯罪离不远”!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用品,不合格口罩不是“金刚罩”,提高警惕才能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