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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时间:2023-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9】13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的规定,现就我院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项目为延续经常性项目,2022年部门项目起止日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主体为磴口县人民检察院。该项目是为保障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设立的。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查办各类案件产生的差旅费、因检察业务需要而产生的办公费、劳务费、邮电费等。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年度预算金额198.10万元,全年执行198.10万元,执行率1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完成年度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定:全年办理案件数量≥200件,案件评查合格率≥80%,案件办结率≥80%,案件当事人满意度≥80%。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能有效缓解我院的经费困难现象。办案(业务)经费能保障我院各项检察业务顺利开展。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通过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全面了解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的业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为科学安排项目资金提供参考,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办案(业务)经费项目,评价范围为该项目所以预算资金,共计198.10万元。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充分运用了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评价方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号)中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结合我院检察业务工作实际及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内容,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

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3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8个三级指标构成。综合绩效评价总分值为100分,其中产出指标分值50分,效益指标分值40分,满意度指标分值10分。本次绩效评价综合成绩共分为4个等级:综合得分在90-100分(含90分)为优;综合得分大于等于80分、小于等于90分为良;综合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等于80分为中;综合得分小于60分为差。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本次评价工作共经历评价准备、评价实施、撰写并报送评价报告三个阶段。其中,准备阶段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实施阶段分析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撰写并报送评价报告阶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三、综合评价分析情况及评价结论

通过办案(业务)经费项目实施,我院顺利完成了2022年检察办案业务工作,并顺利完成年初项目绩效设定目标。办案(业务)经费全年预算198.10万元,完成198.10万元。

办案(业务)经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得分表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得分

得分率

产出指标

50

50

100%

效益指标

40

40

100%

满意度指标

10

10

100%

综合绩效

100

100

100%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产出情况。该指标分值50分,得分50分。项目产出情况基本能够符合年初设定目标,也能够按时完成项目。

(二)效益指标情况。该指标分值40分,得分40分。项目实施产生的效益对维护本地司法公正起到保障性作用,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预期设定目标。

(三)满意度指标情况。该指标分值10分,得分10分。案件当事人满意度大于等于80%,达到年初预定目标。

存在的问题

我单位项目绩效工作整体完成较好,但也存在部分问题。主要是部分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存在年末偏差。该问题说明我院在设定绩效目标时未考虑周全,设定不合理,该方面工作有待加强。

下一步,我们将科学合理设置任务目标,尽量把各项目标量化,以便绩效评价时能合理作出评价结果,争取下一年更好地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