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2月我院财政拨款支出1156.69万元,其中财政厅拨款支出1134.19万元,包含人员经费570.03万元、公用经费72.09万元、办案业务费343.07万元、业务装备经费149万元;地方财政拨款支出22.50万元,其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50万元。
2021年1-12月“三公”经费共支出62.7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0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执法执勤车辆燃油费、过路费、检车费等;公务用车购置40.2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购置执法执勤车辆1辆、应急机要通信保障车辆1辆;公务接待费用2.5万元,用于我院业务往来接待费用。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