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9月我院财政拨款支出868.09万元,其中财政厅拨款支出856.60万元,包含人员经费428.73万元、公用经费63.22万元、办案业务费260.27万元、业务装备经费104.38万元;地方财政拨款支出11.49万元,其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49万元。
2021年1-9月“三公”经费共支出48.2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41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执法执勤车辆燃油费、过路费、检车费等;公务用车购置40.23万元,主要用于我院购置执法执勤车辆1辆、应急机要通信保障车辆1辆;公务接待费用1.42万元,用于我院业务往来接待费用。
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