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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  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代表委员、专家学者发言摘编
时间:2026-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编者按 9月1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修订后监狱法,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围绕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监督机制完善、基本职能建设等主题建言献策。现将发言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刑事执行监督
要守住公正底线



全国人大代表

最高检特约监督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名誉校(院)长、附属肿瘤医院院长

于金明


刑事执行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关口,关系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也关系被监管人员基本权利和教育改造成效,是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监督链条持续闭合,司法尺度更加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温度和司法公正。这次会议精神与新修订监狱法高度契合,为依法开展监管监督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刑事执行监督既要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权威性,也要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形式主义。监管场所医疗保障、疾病救治、健康管理及特殊人员医疗处置,是刑事执行监督的薄弱环节,也是最能体现法治温度的关键环节。建议深化“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依托派驻检察着重监督体检筛查、日常巡诊、疾病诊疗、药品管理和急诊转诊,发挥巡回检察靶向治理作用,完善健康数据动态监测和风险智能预警,推动监所医疗管理更加规范、透明、安全、高效。同时强化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细化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护、诊疗、解除全流程监督标准。


刑罚执行最终目的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惩戒与挽救相统一。要聚焦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严把法定条件、程序和尺度,确保惩罚有据、变更合规、尺度统一、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督与教育矫治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再犯罪风险。此外,要加强检察人员综合能力建设,提升法治专业素养,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对长期在监管场所工作的派驻检察人员进一步给予关心保障。




严管厚爱

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古丈县默戎镇牛角山村

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龙献文


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力度持续加大,敢于监督,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堵住很多监管漏洞,让刑罚真正执行落地。检察办案也越来越有温度,做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刑事执行不只是管人,更重要的是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检察机关既坚守法律底线,保障监管安全,又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在押人员改过自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检察履职进一步融入基层治理,紧盯脱管漏管、违规外出等风险点,提前防范、及时纠正,为基层平安建设、乡村稳定奠定了基础。


但基层刑事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对监管对象的帮扶配套措施不完善,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反复犯错,不是监管不严,而是生活无路、就业无门、心理无助。如果只管行为,思想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社会救助跟不上,很难从根本上矫正。部分偏远地区群众对刑事执行认知度偏低,不了解社区矫正、减刑、假释等制度,一旦身边有人被适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就容易产生猜疑,影响司法公信力。


建议检察机关加大宣传力度,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宣传政策,主动接受监督,消除猜疑、凝聚共识。强化部门联动,构建全链条监督体系,打破公检法司数据壁垒,健全信息共享、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人员流动随时掌控、风险隐患及时排查、违规问题及时处置。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通过个案发现类案问题,通过监督推动制度完善,加强对监管对象的法治教育、心理帮扶、人文关怀和就业帮助,从源头上减少再犯罪。




以科技和基层建设

进一步夯实履职根基




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主任 胡春莲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刑事执行检察在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守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权威等方面意义重大。


刑事执行检察直接面对监管场所和在押人员,是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正是检察机关日复一日的扎实监督,督促监管场所严格执行规定,让犯罪分子及时交付执行,促进其真诚悔改、顺利回归社会。当前,“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湖南省检察院也作了务实探索,实行派驻检察、巡回检察深度融合,借助智能技术让监控看得准、诉求听得明、业务数据看得见,有效督促派驻检察规范履职。以岳阳为例,近几年当地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判实未执”专项清理,督促将一批罪犯收监监管,消除了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隐患。检察为民也彰显法治温度。岳阳市检察机关在派驻检察中发现,有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身份信息不明长期未能减刑,经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为其减刑。湖南省检察院还研发监督模型,贯通数据通道,建好监督平台,促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融合发展,让监督质效大幅提升。


当前,最高检要求“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查,既纠正乱作为,也防止不作为。巡回检察方面,要求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通过常态化、精准化巡回检察,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深层次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做好“后半篇文章”,推动整改落实,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督促依法核查,体现监督刚性。


建议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强化科技赋能,让数据真正活起来,构建更完善的智能辅助办案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力量,夯实履职根基,健全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机制。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以更通俗易懂的形式开展宣传,提升群众知晓度和获得感。




新修订监狱法实施后

监督需适配升级




全国人大代表

湖南省湘潭宏大真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乐


新修订监狱法多个条文直接涉及检察监督,进一步凸显了监督的法定性、系统性和刚性。新修订监狱法实施后,监督边界、监督事项、监督标准发生系统性调整。从经营主体的外部观察来看,此次修法意义深远,不仅能够强化末端司法监督,更能规范刑事执行全过程、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促进整个市场环境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但也面临落地挑战:新修订监狱法新增监督事项变多、专业要求变高、群众期待变强。


刑事执行检察已经成为司法公正的末端防线、社会治理的关键支点、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无论是规范财产刑执行、杜绝空判空执,还是规范涉企案件依法处置,都直接关系市场秩序、创新环境和企业发展信心。


接下来,希望加快构建与新修订监狱法更加适配的实质监督体系。新修订监狱法新增监督内容多、专业性强,建议细化配套办案规则、证据标准和监督清单,建立标准化监督流程,推动监督从“经验判断”转向“规则办案”,着力解决各地尺度不一、监督深浅不一问题。建议深化数字赋能,打造全链条智慧监督新样态。目前,传统人工巡查、台账核查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统筹推进跨部门数据贯通,构建风险自动预警、问题智能筛查、线索批量生成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现代化监督效能。建议把司法末端治理与服务大局深度融合,在全面落实新修订监狱法、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的同时,持续细化涉企、涉知识产权刑事执行监督举措,重点解决财产性判项落地慢、侵权处置不及时、执行尺度不统一等经营主体关切的问题。




法治与美育并重

提升改造质效




全国政协委员

民革中央画院院长

山东画院名誉院长 孔维克


刑事执行检察作为司法监督的重要环节,一头连着法律权威,一头连着社会民心,是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刑罚执行、涵养社会正气、夯实治理根基的关键抓手。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法治为本、公正为先、规范为要,制度体系愈发完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履职质效日益凸显。本次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部署系统全面、标准清晰、导向鲜明,尤其与新修订监狱法倡导的文明执法、规范管理、教育矫治理念高度契合,为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升级提供了有力指引。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保障刑罚执行统一权威,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文明监督,严密监督链条,压实履职责任,以刚性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信,以规范履职传递法治正气。


我作为书画工作者、文艺界委员,认为在检察监督中可以创新“法治+美育矫正”路径。中国传统文化从古至今的特点就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对于在押人员管理也同样如此,“高墙内”除了刚性制度约束、严格规范管理,也需要柔性文化浸润、艺术教化滋养。法治束其行,文化润其心,美育正其魂。美育能够潜移默化矫正认知偏差,化解心中戾气,重塑价值理念,是推动教育改造、助力改过向善、促进正向回归的有效途径。建议发挥派驻检察日常监督优势,常态化督促监管场所完善文化教育。借助科技赋能拓宽美育渠道,通过数字化课堂、线上文化资源、智能教育载体,丰富教育矫治形式,实现刚性监管约束与柔性文化滋养有机统一。




树立“大刑事执行观”

提升监督质效




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院长、特聘教授

最高检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

(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周长军


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重追诉打击,轻刑事执行”现象,对刑事执行工作的重视相对不够。我国刑事执行采取“决策—执行—监督”的权力配置模式。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监狱、公安等部门执行,检察院通过监督促进执行落地见效。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取得了丰硕成果。


在此基础上,要树立“大刑事执行观”,聚焦问题,提升监督质效。传统理解中,检察机关主要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新修订监狱法及本次会议表明,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已经拓展到行政执法领域。考核是监管场所的行政性活动,刑事诉讼法很难涵盖,但现在刑事执行检察已不只是监督交付环节和变更执行环节,还拓展到考核等日常监管活动,主要原因是这些活动对减刑假释的公平性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从刑事执行检察实践看,应当确立“大刑事执行观”,聚焦突出问题,提升监督质效,促进刑事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救济职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遭遇办案人员侵犯时,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提供救济。执行环节同样如此。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的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律师帮助权、会见权、通信权等。其中,辩护权的规定尤其应引起关注,这对于防范冤错案件、提升执行文明水平、树立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司法救济职能,重视罪犯辩护权的保障,补强刑事法治建设短板。


此外,需要加强部门协同,包括思想协同、信息协同和行动协同。要重点推进数据畅通和信息联通,为利用人工智能赋能刑事执行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体化纵深化协调化

推进刑事执行检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执行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时延安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对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定位作出了清晰界定,基本上把当前这一领域的理论主题都概括出来了。


刑事执行检察要推进一体化建设。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狱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如何衔接。暂予监外执行一头连着监狱执行,一头连着社区矫正,需要重点研究。


刑事执行检察要向纵深推进。目前刑事执行环节出现的很多问题,根子往往在前面。比如财产刑执行难,与侦查阶段违法所得查处、财产权属判断不到位有关。因此,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需要深入研究对物强制措施的监督与后端执行监督如何衔接。只有把前端和后端贯通起来,执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刑事执行检察要强化协调。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是相对外部的监督,如何与内部监督衔接,需要明确。与相关部门的协同也很关键。调研社区矫正实践发现,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共享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开展监督工作时有些被动。如果能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就能第一时间发现线索,监督效果会更好。


要关注新修订监狱法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这次监狱法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围绕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比如离监探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具体规定,监狱法规定得相对完善。这类制度具有积极的改造意义,不过,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风险点,需要检察机关予以关注并展开及时有效的监督。




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边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魏晓娜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是在监狱法修订背景下召开的。此前我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前评估,感到新修订监狱法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监督由此变为全流程监督。会议多次提到,对日常监管、记分考核等环节同样要开展监督,实行同步监督、刚性监督。这与以往的刑事执行监督相比,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涉及下一步工作机制如何构建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研究监督与监管的关系。会议谈到法律监督这一主责主业时,既强调监督不越位、不缺位,又要求强化深层次监督。这两个要求在实践中分寸很难拿捏。比如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提出实质化审查和证据核查。检察机关内部将监督作为案件办理,但对外仍是法律监督职责。如何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刑事执行主体的案件办理区分开来,并不容易。尤其是对“该减刑而不减刑”的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但最终仍须由监狱操作;若不予监督,又难以实现深层次监督。这一矛盾需要继续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刑事执行检察的范围。刑事执行检察并不等同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也不限于监狱执行,范围更广。会议多次提到强制医疗监督。目前强制医疗监督主要限于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规定的范围,而精神卫生法领域中的强制医疗问题同样突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定位是法律守护者,也是公民权利守护者。按照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未来监督视野是否应延伸至精神卫生法领域的强制医疗,值得研究。同样,强制隔离戒毒等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的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否也应纳入监督视野,也需要在立法发展中予以考虑。




驻巡融合与数据开放

要同步推进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冯卫国


驻巡融合问题值得关注。近年来巡回检察成效明显,但巡回检察也有其局限,容易出现老问题反弹、一阵风现象。因此,派驻检察必须同步跟上,尤其要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吸引更多优秀年轻检察官从事这项工作。


刑罚变更执行中的不作为问题也需要重视。目前离监探亲适用很少,假释率偏低。广东、浙江、江苏、辽宁等地作了一些探索,但整体上仍有很大推进空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不仅要监督乱作为,也要监督不作为,这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传统监狱监督以纠错为中心,对改造质量关注不够。比如心理矫治是否真正落地,技能培训是否管用,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是否衔接,这些都需要关注。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这一范围不限于监狱法中刑罚执行一章,也包括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当然,社会帮教等事项不都属于监督范围,但检察机关可以延伸职能。刑事执行既是社会治理的前端,也是刑事司法的末端,应当放在更宽的视野中看待。


打破数据壁垒同样重要。建议将监狱涉及监督的核心数据,包括计分考核、病情鉴别、“减假暂”提请等,向检察系统开放,为提升数字监督效能打好基础。此外,希望检察机关在推动刑罚执行理论研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检校合作。




立足本土放眼国际

拓展新领域新视野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刑事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董坤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从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定位和职能建设出发,为今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划定了边界、指明了方向。


当前,刑事执行检察既要继续夯实监所内的监督,也要加强监所外的监督,实现“墙内墙外”监督并重。以往对监狱内刑罚变更问题,如“提钱出狱”“纸面服刑”等,监督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可能出现另一种倾向,即应当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暂予监外执行,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对于监所外监督,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如果取消没有固定住处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可能在该类强制措施的执行上产生新的问题,即行为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同时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特定情形,但没有固定住处,如何寻找出口,需要对监视居住的执行加强监督。如果实践中此种情形最终变为逮捕或羁押,应当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予以纠正。


刑事执行检察正在从“对人的执行监督”向“对物的执行监督”拓展。对会议提到的追缴、责令退赔、处理赃款赃物、没收作案工具等执行监督,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应当引起重视。特别需要注意侦查阶段或审前阶段的先予执行问题,比如审前对被害人财产的返还问题,最终需要在裁判判项中予以确认和追认。这类返还是否存在执行问题,是否属于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仅要立足本土,还要放眼国际。比如,不同国家对同一犯罪判处的刑期可能不同,如果按照我国刑法不需要判那么重,移管被判刑人是否仍需执行国外那么长的刑期,还是应当进行转化,值得研究。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作为,是全部交由法院像减刑、假释一样重新裁定,还是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出量刑建议,也需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