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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 | 徐显明:中国检察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时间:2025-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作者简介

徐显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 要



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体现为主体性、本土性、包容性和创新性的统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是检察理念现代化的最新内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检察实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四大检察各有各的逻辑,但最后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中国检察制度已形成自己特色并有独特优势,这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和检察自信的根据。



我向会议提交了一篇“关于中国检察学的理论框架”的发言稿。在完成这个稿子的过程当中,我做了一些关于检察学基本理论问题的思考,结合今天上午应勇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我对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以应勇检察长“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重要讲话为标志,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一、怎样理解中国检察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问题


怎样理解“自主”两字?自主不像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科中的知识产权,创立了一个以专利为内容的知识体系,不允许别人使用。此处的“自主”不是这个含义。人类到目前为止有三样东西是开放的、无私的,排在第一位的是科学。科学一经产生,就不再分国界,不再分民族,人人可用。第二类就是思想,思想一经产生,就像马克思所讲,即使产生思想的这个人死去了,但思想会迅速地传播开。第三类就是制度,所有的制度都具有开放性,一个制度的文明性和吸引力取决于采用这个制度的国家、民族有多少。接受这个制度的人越多,越说明这个制度被人们所向往。同理,要建立中国自主的检察学知识体系,是希望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所接受。

自主,排在第一位的含义是主体性。中国自主的检察知识体系的创建主体就是我们中国,由我们自己创立。建立中国自主的检察学,首先要增加主体性,没有主体性的理论,不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所说,“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自主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一定要体现本土性。换成我们今天的话语,就是要运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传统、中国经验。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五千年的中华法治智慧,汇聚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当中,汇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本土性是自主性的第二个含义。自主的第三层含义是包容性。自主性不是闭门造车,排斥外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我们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借鉴来的为我所用的东西,已是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自主的最后一层含义是要增强创新性。我们的理论是来自于自己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们自己走出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自己原创出来的。以上这“四性”的统一体就是自主。所以自主实质上是自立自建,实质是自我构筑。构建中国自主检察学的知识体系,首先应该循着这样一个路径来进行。


二、中国检察学的学科建设


构建中国自主检察学三大体系中的学科体系已经具备了条件,有的院校已经开始设置检察学的二级学科,这是一个重要的基础。

学科建设有两个可供检察机关借鉴的外部事例。第一个就是公安学。2014年中央政法委领导视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时,公安部领导和公安大学领导提出,能否把公安学从法学的二级学科当中独立出来成为一级学科?经过努力,现在公安学已经是与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第二个事例是在制定监察官法时我建议增加了一句话,即“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现在纪检监察学科已经成为国家一级学科。这个学科从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诞生到今天也只有四年时间,但它已经成为一级学科。应当说,与公安学和纪检监察学相比,中国检察学的成熟度更高。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角度出发,中国检察学应当并且已经具备了建立独立学科的条件。


三、中国检察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在中国检察学三大体系构建过程中,涉及一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结合应勇检察长的讲话,我有以下阐发:

(一)检察理念现代化问题

人类的法治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若干法治类型的更替。如果和人类的社会形态相对应,最初的法治可被称做报复型法治。奴隶制社会的代表性法典,有人认为是汉穆拉比法典,有人认为是罗马法典。其中,汉谟拉比法典里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一个报复的案例:一个建筑师给别人盖好房子,当主人住进去时,房子塌了,房子主人的儿子被倒塌的房屋砸死了。法官断案时说建筑师应该用他的生命来赔偿房主儿子的生命。但最后作为国王的汉谟拉比把这个案子拿来,他判决的结果是,不能用建筑师的生命来赔偿房主儿子的生命,而应用建筑师儿子的生命来赔偿房主儿子的生命。这就是典型的报复型法治,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属同态复仇。时至今日,这种报复型司法的痕迹在一些国家依然残留着。人类法治文明进入到第二个阶段,是压制型法治。压制型法治在某种程度上比报复型法治进步,也被称为封建制法治。它的特点是义务本位,人人必须服从专制统治。第三个阶段的资本主义法治是控制型法治。其特点是有权利但被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美国为例,无论是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还是国土安全部,都是以控制社会为目的建立和运作的。上个世纪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曾做过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庞德,给法治下的定义就是通过法律而实现的社会控制。从二战结束,联合国成立及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开始,特别是经济全球化之后,法治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这种法治类型被称作回应型法治。回应型法治的特点是以人民为主体,以回应社会诉求为标志,以参与社会治理作为司法任务,所以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共治和回应人民要求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特征。我认为,现在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回应型法治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群众对安全、幸福、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民主的向往就是我们法治的奋斗目标。检察机关四大职能是与回应型法治相适应的。其中,检察理念随着回应型法治的建设而有了重大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八大法治理念已形成法治各环节的共识,这就是“宪法法律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监督公权”“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检察理念的现代化,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已形成共识的回应型法治理念为基础,结合检察实践,在自己的领域里又有若干重大创新。“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的政治业务融合理念,履行宪法定位与职责的本位理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理念,尤其回应型法治对检察权赋予现代使命的“三为”理念,这些都是检察理念现代化的最新内涵。

怎么理解为大局服务。为大局服务,是指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什么是大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根本大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目标大局,高质量发展是工作大局,维护和保证国家安全是政治大局,“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四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是战略大局。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服务的是党和国家的大局,不是所在地区的个别大局。为大局服务是对检察机关的政治要求,是检察理念现代化中的政治要素。

如何理解为人民司法。为人民司法,是我们特有的政治术语。人民的概念是1944年在毛泽东思想中形成的。在此之前,毛泽东对社会主体的认识经过了一系列变化,最早是臣民思想,受了梁启超《新民丛报》影响以后变成了新民思想。他在《新青年》上发表的文章《论民众的大联合》,把新民观改为民众观,这篇文章是他统一战线思想的源头。到了陕甘宁边区时,他把群众放在第一位,在延安的小礼堂里现在还挂着一幅他1943年10月写成的“为群众服务”的题字。1944年在纪念张思德追悼会上,他发表了著名的“为人民服务”的演讲,把群众观改成了人民观。一个领袖的思想是否成熟,首先看他的主体观是否成熟。人民观成为毛泽东思想的主体观,这之后中国共产党人的主体观再也没有发生过变化。所以我们国家在命名时是人民共和国,并且中央已经做了决定,今后产生的所有国家机关都要在前面冠以“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的“人民”两字,不是可有可无的。个别法学研究者曾提议去掉“人民”两字,这是提议者不谙中国历史与政治的表现。人民是我们法治的主体。检察工作来自于人民,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和保障人民的。为人民司法是检察工作的本质所在。

怎么理解为法治担当。任何国家冲击法治最大的力量都不是普通民众,一个人犯罪会很迅速地被绳之以法。人类法治文明历史进程中的无数事例表明,对法治冲击最严重的力量一定是来自于国家机关,来自于公权力。在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要求检察机关要做护法使者,要有担当。检察官要做当代的“强项令”,要有执法如山和“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法治意志。只有检察机关,才是守护法治的韦驮。实践中,法治好比一道大堤,非法治的因素一波一波地冲来,检察机关要做最后的防波堤,要扛得住这些冲击,这就叫为法治担当。新中国的法治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是多么重要。所以,上述三句话是现代中国最新的检察理念,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灵魂。检察理念现代化是中国检察学诸问题中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具有根本性和先导性。

(二)检察机关的政治法律定位及权力谱系

检察机关在党、宪法、国家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到底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实际上就是四句话:

第一,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立身之本。中国检察学最核心的范畴就是法律监督,没有比这个范畴更重要的,它是定海神针。检察权和其他权力的区别在哪里?就在于,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在中国的政权体系中具有唯一性。这不是诉讼法的定位,也不是组织法的定位,而是根本法的定位。法律监督是指对涉法律事务的监督,是对一个事物的合法还是违法所进行的有权判断,监督权本质上也是一种判断权。在判断的基础上,还有一种能力,即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依据检察意见纠正自己的错误,督促其改正。判断权加督促改正权,这两者合一,才是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的第一个定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没有用“适用”,而是用了“实施”。司法机关在对待法律的态度和职能上是适用法律,但是在给检察机关定位的时候没用“适用”,而用了“实施”。实施预示着什么?实施包含着执法、司法、守法。检察机关的司法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检察机关要通过司法对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都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是在监督中实现司法,以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习近平总书记在法治统一问题上用过两个概念。涉及立法时用的是“法制统一”,法制统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等,不能与宪法相冲突,这是法律制度内部的协调一致问题,是立法中的合宪性问题。但在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第一次用了“法治统一”。这个法治统一,我理解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统一。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同时维护这两个统一。第一个是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第二是法律实施过程当中的统一。对第一个统一,检察机关起辅助作用,对第二个统一,检察机关则要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检察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新定位。过去,检察机关是不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理论上存有争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涉及推进检察制度改革时,赋予给检察机关新的使命。反腐反渎的转隶是职能调整,关上一扇门,必开一扇窗。赋予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的资格和能力,是检察机关职能的重大调整。由此,检察机关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也与政府一样,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当检察官在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之公指的是“国家”,公诉即国家之诉,所以检察官在任何时候都要站稳国家立场,是国家利益的代表。在提起公益诉讼时,要站稳公共利益的立场,又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是检察机关的第三个定位。

第四,检察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建立了内部统一、本质和体制相协调的法治监督体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第三个子体系,把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统一在一起。在中国,监督最大的特色是体系化监督,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这个体系化监督的一个要素。从这个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里可以总结出两个结论:第一是党内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第二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这两个结论是对新中国76年监督经验的高度凝练。所以在设置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时,形成了目前“一加九”的体系。“一”是以党内监督为统领,它与后边九个监督不是并列关系,党的监督具有统领地位,而九个监督各有其不同的职能,在宪法和法律上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九个监督中排在第一位的是人大的权力监督。人大监督有两项,第一项是宪法监督,第二项是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第二项是行政监督,只有国务院才被称作中央人民政府,省级以下只能被称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向产生它的人大负责,也向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目的是实现政令的统一。第三个监督是人民政协的民主协商式监督,具有中国特色,但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是民主的组成部分,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内容。第四个监督是2018年之后诞生的监察监督。监察监督的特点是对人不对事,它不监督部门,不监督各国家机关正在进行的工作事项,它只监督手里握有公权力的个人,且要实现监督的全覆盖。监察委员会成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国家专门的反腐败法。第五个监督是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而实行的监督,没有案件就没有监督。第六个就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这个监督最具特殊性,广义上可以对所有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目前实现监督的渠道主要设定在诉讼中,通过诉讼而进行监督,这个权力我认为将来还会扩大,这是这项权力的优势所在。第七个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第八个是人民群众批评控告的社会监督,最后一个是通过媒体而实现的舆论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同时对应四项权力。第一是法律监督权,这项权力是排他的。第二是司法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的司法权由两部分构成,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合起来才是完整的司法权。第三是代表权,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刑事诉讼中有公诉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有公共利益代表权。第四是对司法腐败案件的侦查权,即14种案件的侦查权。综上,检察机关的权力谱系表明,检察权不是单一的权力,是混合性质的权力,是多元一体的权力,这就是检察权的特性。

(三)检察工作的价值观

关于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观。司法中引入价值观,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在我们党内的文件里,第一次出现价值观是在十四大报告中。1992年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并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观。1993年“两高”向人大作报告时,如何在报告当中表述价值观,出现了争论。我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经济学的价值观,不适于法治,法治的价值观正好应该反过来。经济学是鼓励把一个蛋糕做大,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这就是效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要把蛋糕做大,而在分配蛋糕时要兼顾公平,这就预示着对做蛋糕作贡献大的人应该分得多一份蛋糕,这就是公平。但整个法治事业不是做蛋糕,是分配蛋糕,所以在任何时候都应把公正放在第一位。那么问题就来了,效率能不能和公正并列。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里出现了公平与效率并列的表述,这就提出一个终极拷问,司法的最高价值到底是什么?效率能否和公正等量齐观?今年是反法西斯胜利80周年,1945年有两场审判,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最大的难题是查明案件事实,中国人感兴趣的是谁发动了侵华战争,谁是南京大屠杀的罪魁祸首,美国人感兴趣的是谁策划了珍珠港袭击事件,所以东京审判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难点的。另一场纽伦堡审判开庭时,28个被告进到法庭后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即我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执行法律的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受到法律追究,我们是无罪的。纽伦堡审判不得不休庭,法官们开始讨论希特勒制定的屠杀犹太人的法是不是法,最终法官们在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下形成了共识。所以,纽伦堡审判留给今天的第一笔财富是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的特点是严格依法办事,而不管这个法的好坏,实质法治是以公平正义的最终实现为目标,它的特点尊重和保障人权。纽伦堡审判留下的第二笔财富是法治在任何环节里都应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什么是法治?立法是分配公平正义,执法是落实公平正义,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司法的使命是什么?如果社会关系是正常的,司法是多余的。法律关系被破坏了,正义被扭曲了,就需要司法,所以司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恢复公平正义、矫正公平正义,而矫正必须是迅即的。由此得出结论,法治是人类追求、实现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共同事业。法治在任何一个环节里边都有着共同的价值观,这个共同的价值观,现在已经达成共识,就是公平正义。这里边有一个观念问题,迟到的正义是不是正义?网络上有一句话,“正义可以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如果相信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话,那么中国的正义观、正义标准就比世界要低一个等级。纽伦堡审判之后已经形成共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二战在欧洲战场上六月份结束后立刻组织法庭,东方战场上八月份结束后立刻组织法庭,就是迅即地矫正公平正义,让公平正义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迅即是公平正义的组成部分。这就是法的价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从未把其他要素和公平正义相并列,2012年12月4日首次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后扩大到立法,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后又扩大到执法,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法治的、司法的唯一的、也是最根本的价值观。对此,我们要准确予以把握。

关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观,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如何做?我们现在总结了一句话,叫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句话在本质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公平正义价值观在我们检察工作中的实践标准。高质效,首先是质量。最高的质量就是公平正义。效是指既有高效率又有好效果。效率和效果要统一到质量中,最终都统一到公平正义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检察实践中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最高检党组和应勇检察长概括的“三个善于”。我认为是具有哲学意味的,是用中国智慧提炼出的法哲学思想,其中心是围绕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实现而展开的。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实质,这是把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统一起来了。善于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这是把法条与法理统一起来了。善于从法理情的结合中实现公平正义,最后表达出了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所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在追求实现检察工作中的公平正义。

(四)检察工作格局

四大检察怎么理解?我认为四大检察各有各的逻辑,但最后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中。

关于刑事检察的逻辑。刑事检察的逻辑不同于其他的三个检察,要回到刑事诉讼法中把握。我们要感谢前辈们在1979年设计出这样的制度。刑事诉讼的最高原则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最低原则是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追究。追究犯罪在第一线的是公安机关,他们在打击犯罪方面要比检察机关强大得多,但如果只是为了打击犯罪,那么检察官就是多余的。检察官存在的价值是什么?是保证准确地打击犯罪。第一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第二才是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追究,所以避免冤错案件应该是刑事诉讼的原点逻辑。刑事诉讼法在设计时,所用的基本原理是法治的公权力制约原理,即要用后一个公权力来否定前一个公权力。经过三次甚至四次否定之后,冤错案件一般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公安机关自己不能决定逮捕,一定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检察权的介入,就是用检察权去否定侦查权,检察权的司法性首先体现于这一环节,检察官所秉持的思维应与法官相同,应坚持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只有罪证确凿充分能让自己形成内心确信时,才对侦查权予以肯定。这是第一次否定。起诉以后,如果审判权认为当事人无罪,审判权可以否定检察权,这是第二次否定。如果审判权认可了检察权,那么当事人还有最后一次机会,上诉。上诉后的上诉审的审判权可对前一个审判权否定。所以人民法院的审级是不能合并的,必须是独立的,当两审变一审时就等于阉割了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经过三次否定之后,冤错案件一般可以避免。如果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过程中只注重配合而不注重制约的话,冤错案件一定发生。冤错案件的形成原因排在第一位的是认识论的原因,司法人员不可能穷尽对证据的认识,任何审判都不可能还原案件发生的原始状态。冤错案件形成的第二个原因一定有刑讯逼供,也就是在证据上出了问题。如果口供还是证据之王,捶楚之下,何求不得?第三个原因就是检察权丧失了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制约,后一个权力对前一个权力的制约机制被破坏。第四个原因是不正确的相关理念,像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事案件的监督,遵循独特的逻辑,就是要发挥好检察权对另外两个权力的制约作用,前一个制约侦查,后一个制约审判。

关于民事检察的逻辑。有两句话,一是监督者并不比被监督者更高尚,所以民事检察工作中要防止开辟新的腐败渠道。第二是监督者也不必然比被监督者更专业。应该承认民事检察力量和法院民事审判相比较是偏弱的。这是民事检察工作的现实。民事检察监督绝不可以把检察机关变成一方当事人的代表。民事审判的原理在于两个主体是平等的,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权一旦介入成为一方代表时,主体平等、权利平等的平衡性就被打破了。民事检察的核心逻辑是监督民事审判中的司法侵害,民事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是民事检察工作的监督起点。发现民事审判中的司法不法是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所在。检察机关要避免介入到一方当事人中成为一方的代表,所以民事检察工作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维护正确判决的既判力也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使命之一。

关于行政检察的逻辑。行政监督的逻辑在于它具有两重性。第一重,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第二重,透过行政审判活动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基于这种独特的逻辑,同时对两种公权力的行为性质作出检察判断并督促其自我纠正,这是行政检察监督的实质所在。这种双重纠正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检察监督在检察工作中是格外艰难的。这也是该类案件数量偏少的原因所在。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逻辑。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在理论上有两个难题。第一个是,一旦行政公益诉讼发生了,在同一个法庭上会出现三个公权力,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一个法庭上同时出现三个公权力在世界司法史上是不可思议的,这就涉及到这三个公权力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需要在理论上解决。第二个难题是谁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传统上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机关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才可以代表国家。刑事诉讼中可以形成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的审判权是顶角,两个底角一边是检察权,一边是辩护权。在法庭上只有检察官可以代表国家,是国家的唯一代表,法官可以代表法律和公正,但他无权代表国家。如果法官也代表国家,一个法庭上就会出现两个国家。过去公共利益的代表是政府,现在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这项权能。所以公益诉讼的逻辑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公益检察的目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法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这是2005年监督法确定的。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之初的一种观点是,能否把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让渡一部分给检察权,通过个案进行监督。基于这样一种思考,检察机关可对人民政府的失职行为和乱用职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讲求双赢、多赢和共赢,分别有其指向。双赢是指通过检察监督改进了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检察建议而尚未进入诉讼,人民政府予以改进就是双赢。多赢是指法庭上审判权面对的两个权力都比较强势,要让人民法院受到尊重,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达成一种和谐。共赢是指行政公益实施的最终受益人一定是人民大众,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保护,当人民群众受益时才叫共赢。

四大检察各有其逻辑,而这个逻辑的基础实质是检察权所对应的监督客体的不同,研究透监督客体,才能理解其逻辑,才能正确行使监督权。

(五)中国检察权的特点

中国检察制度已形成自己特色并有独特优势。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点有如下几处:其一,检察权是宪法确立的能够独立行使的国家权力。独立性是它的第一权力特征。它不需要借助其他权力而能够独立运行。当然,这个独立是指它是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它不再是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权力运行时不受行政权的指挥和干预。但该权力要受人大监督和向人大负责,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英美法系的检察权属行政权,在权力属性上与我们有巨大差别。其二,检察权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权。从宪法规定看,该监督权可对法治的全过程予以监督,监督范围具有广泛性。设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这是中国护法特色所在,西方国家未见哪国设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国法治可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诸环节,护法环节的使命由检察机关实现。其三,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属性。中国的司法权是二元结构,审判权加检察权才构成司法权。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批捕权,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复核权,它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形式之一。其四,检察权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贯通力,这是其他国家权力所不具备的。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到执行,刑事案件所有环节中都有检察权的存在,这种穿透力是西方国家检察权所不具备的。其五,中国检察制度中,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是原创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该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是对人类制度文明的一大贡献。第六,检察权的权力域具有广阔性,且有扩大趋势。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整体提升,权力制约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检察权除了对行政权、审判权正发挥重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外,还应探讨如何对其他国家权力发挥同样作用,尤其在对涉人身自由和财产处置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调查权如何监督制约上应有所作为。在法理上,要解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割裂问题,必须运用好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职能。上述检察权的六大特色和优势正是我们坚定法治自信和检察自信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