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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五十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这既是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也为个别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外逃国(境)外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经过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居国(境)外。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 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的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的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有的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变更路线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这些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必须加以纪律约束。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款为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理解和把握“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界定。《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并强调指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照以上规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拟因私出国(境)人员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因私出国(境)。
二是关于“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其中,“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擅自变更报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是指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等规定逾期滞留境外的行为。
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三是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依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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