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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十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
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擅自脱离组织”,主要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独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本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和“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本条没有情节要求,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出走和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脱离组织”,主要是指脱离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的团(组)。“出走”,主要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外、境外不归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为人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如果不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但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其他违纪行为予以处分。党员在脱离组织出走期间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本款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帮助他人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故意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提供达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帮助,比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出走,为其提供信息等。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
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对亲属子女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引导他们力戒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从执纪审查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党员干部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党员干部本人否认知情而无法认定受贿。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以促使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加强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教育、约束和管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对党员干部廉洁履职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与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相背离,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是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毒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继党的十八大提出“决不允许搞特权”、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后,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是党在新时代反特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新时代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不仅重在建章立制,更注重制度的贯彻执行。对于谋取特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查处,对特权现象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使反特权增强了威慑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二款规定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本条以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为前提。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知情,应当按照受贿论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党员干部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据本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
本条及本章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所谓“利用职权”,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主要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