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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四十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反党的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的规矩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纪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这些是成文的规矩,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内规矩,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违反了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应当受到党纪惩处。
本条规定对违反党的规矩的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所谓“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还应当区分本违纪行为与其他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条例》聚焦当前党内存在的破坏规矩的突出问题,已经把一些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原来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明确规定为纪律,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条款,违反了这些规矩,就要适用相应的处分条款。本条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概括性条款,在其他条文不能涵盖的时候,才予以适用,以高标准、严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而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还要注意本条不是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考虑到政治纪律的严肃性,《条例》没有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设定兜底条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解读
本条是关于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第三十二条将“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列为党的一项基本任务。第三十六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专门强调“坚持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职责,怕得罪人,当老好人,当太平官,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甚至捂着、盖着,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丧失了党性原则和立场,破坏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给党造成严重损害。《条例》规定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提供保障。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且是造成了不良影响,才追究党纪责任,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