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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
发挥监督职能 提升“脱漏管”检察监督质效
时间:2023-08-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A市B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期限从2023年1月6日开始。

2023年1月6日高某到A市B区人民法院领取了文书,2023年1月7日,A市B区人民法院邮寄出高某缓刑执行手续,2023年1月20日C县司法局签收。2023年1月30日,高某接到C县D镇司法所的电话后当日到C县D镇司法所报到,C县司法局因高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且超过10日,决定给予警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的含义






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发生在执行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之后,已经开始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环节。

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发生在有关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刑罚交付执行环节。

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



通俗易懂来说

“脱管是这个人不见了,漏管是在名单中没有这个人或者说没见到人,虚管就是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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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导致社区服刑人员

脱管、漏管的

十二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



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



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




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



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



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




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




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



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