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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张某某、李某某等3人涉嫌买卖身份证件、陈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时间:2023-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公民个人信息 信用卡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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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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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然后通过网络向张某某等人销售其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其妻子匡某某明知李某某出售身份证,仍然通过视频帮李某某向张某某等人出示身份证供张某某等人挑选,截至案发时李某某、匡某某共向张某某等人出售身份证60余张。

被告人张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将部分居民身份证给陈某甲、谯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让陈某甲、谯某某、陈某乙等人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在内蒙古各地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并开通网银、手机银行。陈某甲、谯某某、陈某乙等人办理银行卡后将银行卡和办理银行卡的身份证交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将这些银行卡出售给上线,上线将购买银行卡的钱汇入张某某和其母亲的银行卡内,张某某从中扣除买身份证的钱,再将钱按办卡数量支付给陈某甲、谯某某、陈某乙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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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匡某某明知是身份证而通过非法途径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等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法庭审理,认定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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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身份证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的证明工具,一定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一些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身份证件隐匿真实信息,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买卖身份证件,会导致如网络“虚假认证”、“隐身”或者以“他人名义”发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销售侵权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转移违法所得,甚至诈骗等,这些行为侵害和干扰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严重损害网络信用体系,扰乱社会秩序,有必要严厉打击。
虽然目前资金支付手段多样化,但是信用卡在资金流动中所起的作用无可替代。信用卡的买卖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犯罪工具,严厉打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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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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