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检察理论
检察理论
最大限度去掉未成年人“犯罪”标签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该制度进行了细化规范。在涉罪未成年人“去标签化”和“再社会化”方面,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挥了重要功效。司法实务中,适用该制度还有哪些疑惑?细节处还有哪些需完善?本期“成长对话”对此展开探讨。

最大限度去掉未成年人“犯罪”标签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水平,是衡量一国发展水平和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也推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目的在于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矫治后,最大限度去掉“犯罪”标签,更加顺利地回归社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享受平等权利。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制度价值

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我国在制定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等诉讼权益保障制度外,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打破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屏障的有力保障。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体现了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理念和原则。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追溯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后的成年人诉讼案件中加以引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体现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角度来考量,犯罪记录封存具有能够实现“去标签化”的价值,从而让未成年人真正以正常人身份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层面逐步得以完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并规定了包括犯罪记录封存在内的多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制度。与之衔接配套,刑法修正案(八)也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免除条款。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实施,进一步在我国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不得歧视未成年人原则,实质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2021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再次重申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及为适格未成年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程序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实践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虽已发展近十年,但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形式大于实质、监督救济缺位、衔接配合脱节等问题。对应当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该项制度仍面临着诸多实践难题。

一是对该项制度的认识和落实不统一、不到位。有的办案机关通过纸面化办理使封存停留于形式;有的未足够重视封存制度,封存程序可有可无;有的层层推诿责任,封存效果形同虚设。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成年后欲谋求网约车司机或快递员工作,却屡次被工作平台告知存在犯罪信息而不予录用;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在案件办结后,去办理身份证或银行卡业务时,仍收到“系违法犯罪人员”的页面提醒。究其原因,多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未及时实现对具体人员的犯罪信息封存管理。此外,社会公众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认识程度不一,普遍存在不甚了解的情形,且实践中还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犯罪,被学校知晓后予以开除或劝退的情况。

二是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仍存在一定争议。如犯罪记录封存是否对抗“径行逮捕”,即对于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再犯罪时是否因犯罪记录封存而不适用应当逮捕的法律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再如,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也是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的问题。即使进行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根据我国兵役法、教师法、公务员法开展实际招录时,具体招录条件要求也可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冲突。

三是配套工作机制仍不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现行法律中的规定较为原则,但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涉及到公检法司等多个机关多个部门,封存的具体操作程序以及各机关如何相互衔接,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犯罪记录封存在实践中未执行到位的情况并不少见,对于涉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以及不履行封存制度的追责,亦无法律明定。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思考

即便存在现实问题的挑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仍然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检察人员应始终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实效。

一是多措并举,强化对封存制度的共识。要深化公检法司之间的沟通联络,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合培训、研讨会等方式,增强各方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重视和认识程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等方式,拓宽宣传渠道,促使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加强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强化涉案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二是推动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要吸收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推动立法机构从顶层设计上完善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追溯力问题、法律效力问题,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笔者认为,虽然我国采用的是犯罪记录封存而非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但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的角度,对于实践中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产生的罪与非罪、法定量刑情节认定等争议,应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予以认定。

三是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实现真正效果。建立完善相关责任单位的衔接协作机制,将犯罪记录封存责任进行传导,实现一人犯罪、全系统参与、全流程封存的实际效果。完善犯罪记录封存的监督及救济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对未履行犯罪记录封存责任或履行不到位的单位,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开展监督。此外还应继续挖掘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的渠道、有效监督的方式,如升级公检法司政法智能办案系统,链接犯罪记录封存以及违法犯罪信息库线上平台,司法机关可即时依法查阅,以实现监督、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