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立春至,万物生。二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仍是一片冰天雪地。这里是黄河鄂尔多斯段著名的“金三角腹地”,在当地检察机关的全方位保护下,曾遭破坏的生态又重新孕育出生机。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之一,为全国检察机关共同做好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了范本。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承载;法治信仰的养成,需要典型案例来引导。检察人员提高办案本领、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优选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最好的教材。
应时而动 蓄势而发
闻风而动 闻令而行
指导性案例在一线
迸发强大生命力
“这个案子为什么不认定集资诈骗罪?”“这么清楚的案件为什么还不赶紧起诉?”前不久,几十名被非法集资忽悠后血本无归的大爷大妈来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围着承办检察官李凯“质问”起来。
“大妈,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不是这么简单的,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凯解释了半天,发现通过法条进行的释法说理效果甚微,他想起此前学习的最高检下发的一个典型案例与这个案子相似,同时又找出最高检发布的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指导性案例。经过数小时耐心沟通、案例讲解,老人们慢慢地理解了,表示回去要动员其他人积极补充提交证据,帮助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法律规范、法治思想从文本走进人们的生产生活才具有生命力。同样,新时代的案例指导工作要充分迸发活力、释放效力,就必须走进基层、走进一线,真正应用于办案。
“指导性案例为办理同类案件确立了参照标准,有利于指导和规范办案活动。”刘晖指出,“明确规则,统一标准,消除‘同案不同处’现象”——这是案例指导工作最核心、最基础的功能。
最高检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十连发”是最生动的例子——2020年2月11日至4月17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最吃紧的时候,最高检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特点,运用正在办理的批捕起诉案件释法说理,单独或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以每周一批的频次,分专题发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突出维护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取得了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
“‘十连发’是那个严峻艰难的时期最高检给我们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定海神针’,既提供最直接、最鲜活、最有效的范例指导,解决司法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又给了我们形象、生动、鲜活的普法教材。”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明南回忆起2020年办理涉疫案件时的情况。通过对最高检发布的涉疫典型案例的学习,他们在办理徐某某涉疫口罩诈骗案时,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追赃力度,及时追回徐某某用于购买豪车的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该案后来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案例在指导、服务办案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珙县检察院通过学习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成功突破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诈骗金额和责任认定难题。河南省内黄县检察院参照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犯罪,从而提出从重处罚量刑建议。同时,在最高检的指导下,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办案,积极总结、报送、遴选案例,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一盘棋、全员一股劲”的发展态势。
学其“形” 悟其“魂”
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深化法治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案件,是社会问题的折射。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能够生动反映检察工作理念、传播法治思想。2018年8月27日发生的江苏昆山反杀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认定这是一次正当防卫。该案被写入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入选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在该批案例示范下,2019年和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因正当防卫不捕不诉819人,是之前两年的2.8倍。
“以往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正当防卫条款。此类案件在证据把握及法律适用上都存在难点,把握不当很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乔正辉用一起亲身经历的案件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认识上的变化。
2021年7月,乔正辉所在的法制大队参与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定性讨论。犯罪嫌疑人吴某因看到叶某拿着铁锹与人发生争执,上前制止过程中与叶某相互推搡。叶某打了吴某一耳光后,吴某还手打了叶某几拳,最终致叶某右眼轻伤。
案件讨论时出现了两派声音:一部分办案人员提出,双方互有推搡,结合当事人伤势应认定互殴,则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另一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吴某是在阻止暴力行为发生时导致他人轻伤的后果,属于正当防卫。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存在争议,诉还是不诉?
得益于与检察机关同堂培训学习指导性案例的经历,乔正辉找到了案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适用指引》,在组织办案人员集体学习后,大家的意见趋于一致,最终对该案作撤案处理。同时,结合指导性案例做好充分的释法说理,案件当事人均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实现案结事了。
“指导性案例不仅加强了诉源治理,带来最大最直接的效应是办案理念的转变。以往拿到案件往往先当成一般的伤害案件,然后看哪方受伤,哪方先动手,对涉案行为的性质没有第一时间依法界定。学习了指导性案例后,不仅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时,甚至是治安案件时,第一反应都是当事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案件过错方是谁,充分调查取证厘清案件前因后果,综合作出考虑。指导性案例为公平正义的实现树立了标杆。”乔正辉说。
“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应用,基层办案一线逐步实现了从‘形’到‘魂’的升华。”与乔正辉有着强烈共鸣的是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检察长周光富,他告诉记者,“以往,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是司法办案的标尺——把指导性案例的办案模式‘套用’在基层办理类似案件上,规范办案活动;如今,指导性案例对于我们更多的是法律监督的灯塔——及时更新理念、敢于挑战疑难复杂案件、勇于探索新领域。”
周光富进一步举例说,做实行政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金牛区检察院近年来工作的重点,但如何找准突破口,如何拓展案源?金牛区检察院从指导性案例里找到了答案——“注重以个案为突破口,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促进一个区域内一类问题的解决。”通过几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引领,监督思路打开了。该院通过对该区4件交通违法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推动该区交通管理局逾4万件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逐步依法妥善解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最佳效果。
案例是鲜活生动的法治教材,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好的载体,能够引导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培育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真正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合力。
第十二批正当防卫主题指导性案例,引领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观念,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弘扬社会正气;
第十四批虚假诉讼监督主题指导性案例,选取骗取支付令、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等虚假诉讼案件监督效果较好的案例,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最高检及时发布曾某侵害英烈名誉案,促进全社会保护英烈精神,形成学习、尊敬、崇尚、捍卫英雄的社会风气,弘扬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建议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案例的选取与发布,尤其是公共卫生、公民个人信息、文物和文化遗产、红色资源、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新领域新类型公益诉讼案例,不断丰富案例的类型……”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对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期望。
如今,为了满足司法办案一线和各行各业百姓需求,最高检正在建设检察案例库,通过大数据强力引擎助攻,更好地发挥案例对检察官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发挥案例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随着案例指导工作的不断加强和完善,新时代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将继续为立法提供参考,为检察司法办案提供指引,为普法提供教材,助推法治中国建设迈向更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