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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的“第三只眼”——人民监督员
时间:2024-05-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监督员作为检察监督的“镜子”和“第三只眼”,是改进检察工作的“指南针”,是加强检察工作的“助推器”,更是检察机关自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生动体现。








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健全确保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依法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民监督员可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工作?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监督员的履职保障是什么?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实行监督,应当遵守有关人民监督员回避的规定。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