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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男子持刀打砸同居女子头部,只因......
时间:2024-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乌海市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持刀在家中闹事,自己十分害怕。民警问清报警人具体地址后立即赶往现场。

到达现场,民警进入报警人家中发现,屋中共有两人(男子董某(化名)与女子聂某(化名)),其中聂某头部明显受伤流血,民警见状立即拨打120将聂某送往医院救治,期间民警不断对董某进行思想教育与心理开导,待董某放松警惕后,民警立即将董某控制,并将其伤害聂某的菜刀依法扣押,避免董某再次伤人。


随后,民警将董某带回所内进行询问,经了解,双方一起同居,因生活中的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董某冲动之下,便去厨房拿出菜刀用菜刀背部对聂某头部进行打砸,致聂某头部受伤。董某在面对民警的询问时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董某已被乌达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检察官提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