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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彰显检察真情
时间:2023-03-17  作者:  新闻来源:第三检察部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近年来,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司法救助为抓手,以“应救助尽救助”为原则目标,采取多项措施,扎实救助困难群众,让更多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司法救助暖的是人民群众的心,化解的是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体现的是检察机关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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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丈夫李某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肇事者未给被害人家属王某某任何赔偿,王某某本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长期服药家庭开支较大。丈夫死后,家里更没有经济来源,自己又没有劳动能力,仅依靠农村低保勉强维持生活。王某某向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我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王某某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事项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国家救助的情形,应当予以救助。2022年8月19日检察机关向申请人王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20000元。王某某接过检察官递给的20000元,落下了感动的泪水。


02


司法救助的意义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顺应人民对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加彰显检察机关为民情怀,体现了检察真情。人民检察为人民,司法救助暖人心。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破题,救急救困,应救必救,溯源治理,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解决赔偿死角,维护司法公正。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和一切为了人民的司法理念,始终是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价值追求。

03


检察官带你了解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救济措施。


哪些人可以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


申请国家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伤情鉴定书、死亡证明、财产损失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生活困难证明;

(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