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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
碰瓷专家”这回碰了个“寂寞”
时间:2021-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89月至201912月之间,北京的哥呼某在本市城市快速路主路、公交车站等多地,驾驶出租车冲撞转弯或者并线行驶的公交车、卡车、小型客车等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数十起,并以对方需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由索要维修费、误工费等款项。

呼某采取的作案方法主要是,当前车转弯或者正常变更车道时,突然加速冲撞前方车辆,待交通民警作出转弯或者并线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后,索要钱款。被告人供述,凭其经验能够造成对方全责的结果才撞。

2021218日,我院以被告人呼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对方负全责为要挟索要钱款,一般认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而本案中,被告人的碰瓷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必须考虑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这里的不特定一方面是对危害的对象指向不确定,另一方面对多数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不确定性。

在城市主干道上,车流量大速度快;在公交车站附近,等车乘客密集;而公交车内,乘客众多。行为人采取冲撞正常行驶的被害车辆的方法,很有可能造成被害车辆因受到撞击或者进行紧急避险失去控制,进而对乘客和周边人员及车辆造成伤亡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也就是说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确定多数人的安全处于威胁之中,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极大。

被告人虽然没有追求危险结果发生,但是其主观上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以及其行为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被告人虽然是以勒索钱款为目的,同时亦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应从一重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