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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公开】起诉书(李彦儒诈骗案)
时间:2021-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诉刑诉〔2018〕43号 

  被告人李彦儒,曾用名李云峰,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528241985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系内蒙古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XX镇XX村XX社XX号,捕前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XX家园XX号楼XX单元XX室。2017年9月21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7日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彦儒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8年5月11日,乌拉持前旗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9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2018年8月22日、2018年10月2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每次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杨某甲共借款200.435万元,后归还本利167.3万元,未归还33.135万元。 

  2016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向仇某某借款6.5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郝某某共借款4229.385万元,后归还本利3486.205万元,未归还743.18万元。 

  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资金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刘某甲共借款98万元,后归还本利54.96万元,未归还43.04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韩某某共借款1959.933万元,后归还本利1724.266万元,未归还235.667万元。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资金周转、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房某甲、房某乙共借款1.29074427亿元,后归还本利1.24240748亿元,用吉普大切诺基、奥迪A4、别克GL8三辆轿车共抵顶借款70万元,未归还413.3679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资金周转、倒贷款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武某某共借款30万元,后归还本利25.15万元,未归还4.85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杨某乙共借款63万元,后归还本利41.6059万元,未归还21.3941万元。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段某某共借款7858.55万元,后归还本利6784.7167万元,未归还1073.8333万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温某某共借款112.8万元,后归还本利12.36万元,未归还100.44万元。 

  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弓某某共借款773.15万元,后归还本利622.2339万元,未归还150.9161万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李某甲共借款3331万元,后归还本利1227.8万元,未归还2103.2万元。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杨某丙共借款30.9189万元,后归还本利5.7万元,未归还25.2189万元。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等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刘某乙共借款215万元,后归还本利131.52万元,未归还83.48万元。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李某乙共借款25万元,后归还本利9.22万元,未归还15.78万元。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王某甲共借款198.5万元,后归还本利165.12万元,未归还33.38万元。 

  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云某某共借款191.25万元,后归还本利67.35万元,未归还123.9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刘某丙借款15万元,后归还本利0.5万元,未归还14.5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承兑汇票、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杜某某共借款1000万元,后归还本利30万元,未归还970万元。 

  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乙共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6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李某丙共借款20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高某某共借款210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倒农贷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孟某某共借款160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以资金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何某某共借款10万元,一直未归还。 

  2017年7月,被告人李彦儒对刘某丁称能帮助其将承兑汇票兑成现金,后刘某丁将两张共计价值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李彦儒,后李彦儒将两张承兑汇票以9.78万元的价格卖给吕某某,李彦儒一直未向刘洁支付兑换的现金。 

  被告人李彦儒共向以上杨某甲等25名被害人共借款3.36658646亿元,未归还6611.2823万元,向被害人刘某丁骗取承兑汇票两张,共计价值10万元,共给26名被害人造成损失6621.2823万元。 

  另查明,至案发,被告人李彦儒及其妻子钱某某名下无存款,李彦儒名下蒙LX5653奥迪轿车、蒙L71596奔驰轿车已被法院保全,李彦儒投资并成立的内蒙古云峰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云峰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电竞网络公寓分公司、内蒙古信付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荣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苏独仑李云峰农资经销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尖峰科技公司已被注销或关闭。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李彦儒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2017年9月6日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彦儒在甘肃省酒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彦儒向杨某某等人借款、还款的审计报告、资产情况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刘某丁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彦儒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彦儒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倒农贷、倒承兑汇票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杨某甲等26名被害人骗取资金,给被害人造成损失6625.782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凯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