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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证逃避违约金,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
时间:2018-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造假证逃避违约金,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7年4月,丁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通过中介公司卖给了张某。张某要求与丁某签订一个户口迁出的补充协议,让丁某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将户口迁出去,如果到时间户口没有迁出的话就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户口迁出的时限马上到了,而丁某的户口却没法及时迁出去。为避免支付违约金,2017年12月26日,着急的丁某打电话给房产中介宋某说想找个地方挂靠其户口。几天后,宋某告知丁某可以通过伪造婚姻关系证件把其户口挂靠到自己房产名下。丁某为避免支付卖房后户口未及时迁出的违约金,丁某将自己身份信息及照片交给了宋某,由宋某伪造出丁某与其妻子的离婚证以及与自己的结婚证等伪造证件。2018年1月3日上午,丁某拿着离婚证到昌平区某派出所将其户口本中的婚姻登记状态变更为离异。当日下午,丁某又拿着与宋某的结婚证到派出所变更婚姻登记状态,户籍民警要求将两人的结婚证都带来变更。当丁某持其与宋某的结婚证办理婚姻关系变更时,民警发现盖章为昌平区民政局,但号码却非昌平区区号。当日17时许,派出所民警当场缴获了丁某持有所有伪造证件。经查询,北京市婚姻登记系统上仅有丁某与其妻子的结婚登记信息。日前,丁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昌平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昌平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示

房产买卖可能会制定很多协议,一旦违约,赔付金额动辄上万。但是,因为担心支付违约金而伪造证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